按照《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》(市政府143号令),消防局制定并印发了《公众查阅制度实施办法》(消监字〔2004〕653号)。依据此规定,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填写《公众查阅登记表》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后,可申请查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。各公安消防机构接到查阅人填写的《公众查阅登记表》后,对符合查阅条件的,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查阅人提供相关记录。对不符合查阅条件的,应当在7日内告知不予查阅的理由。
公众查阅登记表
( )消字[ ]第( )号
查 阅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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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件类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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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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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电 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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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 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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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请 时 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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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
查阅
事项 |
查阅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受理
部门
意见 |
受理人: 年 月 日 |
记录
存档
部门
意见 |
公安消防机构印章
承办人: 年 月 日 |
查阅
情况 |
查阅人签字: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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